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名为买卖民间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。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不惜铤而走险 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在借钱的过程中,法院认定,和被告并不熟悉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庭审中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法院予以支持。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。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
后经法庭调查、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后被告向其借款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 ,原告撤诉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但无请求力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